重庆: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三、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9.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材料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报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由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转报市教育考试院。
10.普通高中毕业生(含应往届毕业生及市外转回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结论由毕业中学填写在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的学校意见栏中;其他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使用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提供的《重庆市普通高考学生综合信息表》,其中:在校生由学校做出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意见后装入考生档案,社会考生由街道(乡镇)做出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意见后装入考生档案。
1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12.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得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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