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十一、信息公开
59.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号)规定要求,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要对招生考试各环节信息公开。考生享受政策照顾的特征信息必须实行“三级公示”。
60.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进行二次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有关事宜;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7年底。
61.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7年8月底。
62.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其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和录取的考生相关信息。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7年底。
63.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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